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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全新规:地方接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省安委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干杰2021年2月24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五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技术、管理等专业人员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八条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组织训练,并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特定的地点,用于存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其相关设备,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现场指挥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七)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九)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接到调用、征用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视频、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抚恤和进行伤残评定;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二)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四)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五)未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的;(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用、征用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的;(二)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日印发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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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上海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楼道充电,非机动车也要礼让行人(附全文)
据不完全统计,上海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1000万辆,实际使用量约800万辆,而屡禁不止的楼道充电、飞线充电也带来了多发社区火灾事故,市民饱受困扰。 当时就有网友表示“应该尽快立法,用法律手段明令禁止电瓶车进楼道”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商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第七条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淘汰等措施。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道路运输、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十二条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三)人力三轮车;(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对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和材料以及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公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动力装置等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其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市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慢行交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和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辖区慢行交通配套设施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市具备条件的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其中,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农村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货运车辆通行频繁或者交通事故高发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危险警示区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九条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二)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新购车辆应当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禁止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条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非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破坏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二)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四)不得逆向行驶;(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六)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八)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九)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十)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十一)通过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让左转弯非机动车先行。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使用非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四)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第二十三条鼓励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客运车站、轨道交通站点、港口客运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按照标准同步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设施;未同步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第二十八条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有权对违法停放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十条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求特征等因素,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管理机制。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会同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数量进行动态调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符合总量调控要求在本市初次投放或者新增投放车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运营前三十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车辆投放方案,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基本信息。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回收车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相关车辆回收工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时,按照要求将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的信息数据同步传输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二小时内予以清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清理车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经营,保持良好安全的车容车况,及时处理不能骑行的车辆,并引导用户在规范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五章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二)做好驾驶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信息核查,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三)监督驾驶人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做好车辆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四)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五)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六)将车辆、驾驶人信息和违法车辆配送时间、路线等与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信息接入公安机关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七)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第三十三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二)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第三十四条相关行业组织依据章程,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就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制定规范指引,统一行业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驾驶人信息核查与惩戒等标准,并督促会员单位予以落实;对违反章程或者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网约配送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公安会同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十次以上的;(二)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三次以上的;(三)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三次以上的;(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的;(五)一年内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累积达到五次以上的。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数额较大罚款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七条属于危险废物的非机动车废旧电池,其所有人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者送交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八条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与非机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无号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查,驾驶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关非机动车号牌使用、通行、停放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驾驶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情节轻微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教育、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或者未按要求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传输信息数据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所属的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依法通过电子技术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的,其固定式电子技术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通过电子技术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后,应当通知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非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发现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非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二)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登记、通行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违法通行行为的;(三)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违法停放、充电行为的;(四)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换领专用号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如果电动车违法停放、充电,怎么办?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这些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内没有集中充电设施电瓶车应该停哪里充电? 充电是市民生活中的高频事项,一些小区里,居民未必不想安全充电,而是小区里没有集中充电设施。此前审议中,也有一些委员提出现实难题:既不让放楼道也不划公共停放区域,那么,最后“一公里”如何破解? 此次立法疏堵结合,推动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预防和遏制非机动车火灾事故发生,条例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同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审议中,还有委员建议对电动自行车报警器噪音扰民问题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条例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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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地区)消防救援支队、轨道交通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20〕12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20〕12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是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可直接投入使用、营业。 第四条 本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等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并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告知书,并通过消防安全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的范围;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投入使用、营业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应当符合的消防安全标准,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八条 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已认真学习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知晓消防安全承诺书的全部内容;(二)已符合《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满足并遵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要求;(三)所填报的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四)遵守法律法规,场所所在建筑属合法建筑;(五)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告知的失信违诺惩戒措施;(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申报材料第十条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二)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场所平面布置图;(六)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七)消防设施操作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第(一)(二)(三)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可组织员工通过“北京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消防培训”平台,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记录可作为第(六)项材料;可通过部门共享方式获取的申报材料,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核验获取。第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二)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三)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线下可通过场所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不予受理原因;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在线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对到窗口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场直接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开展现场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一)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将该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于核查中在“重要事项”或“其他事项”仍然存在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知场所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并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消防救援机构将其列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纳入北京市信用监管体系和联合惩戒管理范畴,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按照信用管理程序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失信的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信用修复程序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政务网(xfj.beijing.gov.cn)或政务服务电话等咨询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告知承诺有关事项或进行投诉举报,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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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指导检查,合力推动我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0年11月17日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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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和火灾风险检查指引的通知 应急消〔2021〕59号
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和火灾风险检查指引的通知应急消〔202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全面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防范工作,消防救援局组织山西、广西等消防救援总队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结合历次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教训以及一线消防监督检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可能引发火灾风险、火灾亡人风险以及火灾蔓延扩大风险,研究制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风险指南》)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指引》)。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铺开宣传贯彻工作。《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在综合体自身开展消防管理和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指导时均可使用。各地要结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试点示范创建工作,迅速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做好宣传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贯彻执行。要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相关运营管理团队开展集中培训,督促综合体开展内部员工培训,专题授课讲解《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内容要求。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风险指南》《检查指引》进行调整完善,印发相应的工作手册、宣传挂图。综合体管理团队要清楚综合体整体火灾风险和检查方法,各类商铺、业态场所店长和员工要清楚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检查方法。《风险指南》中的起火风险、安全疏散风险、蔓延扩大风险三部分可以在综合体公共区域公示张贴,主要场所和设备用房火灾风险可以分场所类型公示张贴。 二、做实单位自知自查自改。各地要全面推行综合体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以《风险指南》《检查指引》为主要内容,指导综合体建立完善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定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商管、物业、工程等部门参加检查,按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及相关要求辨识风险、查找隐患,及时督办整改,严格奖惩管理。综合体内各类商铺、业态场所也要对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开展本场所的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对于连锁经营管理的综合体,总队、支队要主动沟通协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盯住片区或区域商业管理团队落实招商招租时的消防安全准入要求。 三、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双随机”监管和重点监管工作部署,加强综合体消防监督检查,优化检查方法和抽查测试内容。对综合体开展监督检查,要提前告知管理单位,通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商管、物业、工程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对于超大规模、结构复杂的综合体,可邀请设计施工、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工程、设施维保等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团队检查,根据需要通知当地消防救援站共同参加检查测试。检查人员要携带所需消防监督检查器材装备和执法记录仪,按照执法流程开展检查时,参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抽查验证单位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严肃处理。消防救援局2021年3月11日 附件 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顾客及员工违规吸烟,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小孩使用打火机、火柴等玩火。2、违规使用明火、点蜡、焚香;违规燃放烟花等。3、餐饮场所厨房使用明火不慎、油锅过热起火;临时增设灶台使用明火;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4、用餐区域、开放式食品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加工食品。5、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二)电气火灾风险 1、综合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电气线路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造成漏电、短路、超负荷等问题。2、电气线路选型不当、连接不可靠;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3、综合体内游戏机、游艺设备、冷柜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安装敷设不符合要求,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用电设备停、送电不规范,线路实际荷载超过额定荷载;应急电源运行异常或无法实现切换,蓄电池超期使用、容量不足。4、选用或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充电器、用电设备等电器产品;违规使用挂烫机、电熨斗、除湿器、烘干器、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5、除冰箱、冷柜等必须持续通电的设备,其他用电设备未在营业结束闭店时采取断电措施。6、仓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照明灯具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7、节日期间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大型用电设备及其电缆线路未定期检测维护;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8、综合体弱电井、强电井内强电与弱电线路交织;店铺配电箱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强弱电线路共用一个配电箱,配电箱线路出现温度过高现象,配电箱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9、电动自行车违规在综合体内停放、充电,员工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至营业区、办公区、休息区充电。10、综合体内、外墙广告牌、灯箱破损或密封不严,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因漏风渗水问题引发电气故障。外墙、室内场所霓虹灯、装饰灯及其电气线路、控制器、变压器直接敷设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未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三)可燃物风险 1、各类场所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2、节日及大型活动期间为营造气氛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如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玻璃钢模型道具、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等。3、临时演出、展览等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综合体建筑内外及屋面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4、超市、商铺临时仓库大量易燃可燃货物随意堆放,违规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5、综合体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外保温材料防护层脱落、破损、开裂,外保温系统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措施失效。6、建筑垃圾、可燃杂物未及时清理,随意堆放在屋顶、楼梯间、疏散走道、地下室、设备用房、电缆井、管道井等区域。 二、火灾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风险 1、冰雪场、宴会厅、电影院、KTV、儿童游乐等场所经常停留人数超过疏散人数,展销、演出等活动参加人数超过疏散人数。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违规增设夹层、隔间作为人员休息区域。2、与住宅违规合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商住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共用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违规堵塞、占用、封闭,各单位之间未建立火灾联动应急疏散机制,影响人员疏散。3、应急广播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疏散提示内容不清晰、不准确,不能向全区域播送;室内应急照明数量不足、亮度不够;疏散指示标识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遮挡。4、违规在用于安全疏散的亚安全区内增设商业摊位、游乐设施、展览展示场所;违规将用于安全疏散的下沉式广场改变为商业用途;违规将下沉式广场的防风雨篷完全封闭;违规将步行街的端部封闭,或确需封闭时外墙上设置的可开启门窗被破坏,不能保证开启面积;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被占用,未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设置的门禁系统在火灾时无法正常开启,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发生火灾时顾客及员工难以及时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逃生。6、综合体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未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综合体内电影院、儿童活动场所未落实确保场所独立疏散的措施,KTV、酒吧等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未落实保证夜间安全疏散的措施。7、前室及防烟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防烟阻火及正压送风功能受到影响,人员无法利用防烟楼梯间安全逃生。8、综合体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分预案和专项预案,未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志愿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发生火灾时组织安全疏散混乱无序。9、发生火灾后,防排烟设施不能及时有效启动,室内步行街、中庭、天井设置的排烟窗无法正常开启,防烟分区功能设施被破坏,导致起火区域有毒高温烟气快速蔓延。10、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消防救援窗口无明显标识或外侧被广告牌和铁栅栏遮挡,内侧被货架货物等堵塞,影响灭火救援。 三、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1、违规搭建库房、变电站、锅炉房、调压站等设备用房,或临时搭建车棚、广告牌、连廊等占用防火间距。2、违规改变综合体内的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防烟分区处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未保持完好有效。尤其是防火卷帘不能正常联动,发生火灾后极易造成蔓延扩大。3、综合体下沉式广场、商业步行街、中庭的防火分隔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店铺装修改造后拆除或用普通玻璃替代防火玻璃,或者用作保护防火玻璃的喷头被拆除、遮挡、破坏。4、与综合体相连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功能建筑相互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失效。5、综合体内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未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变形缝、伸缩缝防火封堵不到位。6、中庭内设置海洋球等游乐设施或店铺,发生火灾导致立体燃烧蔓延;室内步行街中间走道区域设置店铺;步行街两侧建筑商铺之间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非主力店面积超过300平方米。7、综合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火灾后不能早期预警、快速处置;擅自改变联动控制程序,导致部分设施无法联动启动。8、未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或擅自改变设计要求。 四、主要场所火灾风险 (一)电影院 1、售票处、休息厅、小卖部等处的爆米花机、制奶茶机等设备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2、放映机房未定期对放映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安全检测;影厅幕布上方及周边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照明灯具与幕布安装距离过近,且长时间保持高温;影厅内墙面固定插座松动。3、营业结束时未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火种。4、窗帘、座椅、地毯、软包装、疏散门、吸声材料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影厅内吸声结构使用可燃材料搭建框架基础。5、电影院未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中至少应按要求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夜间错时营业时,与其他场所共用的疏散楼梯不能保证疏散要求;擅自增设影厅和座位,影响疏散逃生。6、售票厅醒目位置未设置楼层平面疏散示意图,每个影厅门口未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电影院未按要求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采用镜面反光材料。7、放映机房与影厅防火分隔不到位;影院不能紧急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或声音广播;影厅应急照明照度不足。8、电影院员工组织疏散能力不足;放映机房无人值班巡查,值班巡查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 (二)KTV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1、包间内违规燃放冷烟花、使用蜡烛照明。2、节日期间临时加装的串串灯、轮廓灯等电气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3、营业结束时未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火种。4、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含酒精的消毒用品以及高度酒类等储存不当,与用电设备、加热器具等未保持安全距离。5、休息厅、包厢内的沙发、软包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6、夜间错时营业时,与其他功能区域共用的疏散楼梯不能保证疏散要求;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7、位于袋形走道两端的房间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8、门厅醒目位置未设置楼层平面疏散示意图,每个包厢门口未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疏散走道采用镜面反光材料;应急照明灯具数量和照度不足。9、包房内未设置开机消防提示画面,不能紧急切换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广播。10、员工组织疏散能力不足,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 (三)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活动场所的游戏游艺设备、电气线路未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安全检测;违规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游戏游艺设备;照明线路敷设在儿童游乐设施软包防撞材料及其他易燃可燃材料上。2、采用蓄电池驱动的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未定期对蓄电池进行安全检查或违规充电。3、房间、走道、墙壁、座椅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4、海洋球游乐园、儿童攀爬游乐设施电气线路敷设在塑料、树脂等软包可燃材料上;灯具与游乐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5、违规设置在综合体地下空间、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以及中庭、步行街等亚安全区域;设有儿童休息区的儿童活动场所,未安排人员看守。6、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未按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7、高空多层结构儿童游乐设施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排烟口、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四)培训机构 1、投影仪、多媒体等教学设备的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2、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要求。3、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数量、宽度不足,教学培训隔间占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4、教室隔间、隔断等装饰物遮挡、圈占消防设施。5、教室隔间的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6、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五)餐饮场所 1、厨房排油烟罩、油烟道未定期清洗;厨房内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紧急切断装置。2、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甲、乙类液体燃料;超过一定面积的地下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燃气;餐饮区违规使用木炭、卡式炉、酒精炉等明火加热食物。3、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不符合要求;燃气软管与灶具及供气管连接处未使用卡箍固定,非金属软管靠近明火或高温区域。4、使用电加热设施设备烹饪食品的,电气线路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加热的大功率烹饪器具线路敷设不规范。5、包厢大面积采用软包装修,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厨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6、餐厅桌椅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增改包厢占用疏散通道;餐饮场所后场区域被占用影响疏散。7、厨房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不到位;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未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8、营业结束后厨房未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厨房员工不会操作使用灭火器、灭火毯、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不会紧急切断电源、气源。 (六)超市 1、熟食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熟食加工区使用的电加热大功率烹饪器具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过线路负荷。2、仓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具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且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冷库、冷藏柜未定期进行检测维护。3、仓库可燃货物大量堆放,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冷库、仓库与其他功能区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擅自将其他区域改为仓库、冷库。4、电瓶叉车未定期检测维护,在仓库内违规设置充电部位。5、商品、货柜、摊位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摊位、商品的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6、在楼板、防火墙开设孔洞、门窗,破坏原有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未划分或被货架、装修隔断破坏。 (七)商铺 1、商管部与物业部、工程部未共同审核把关,造成商铺装修时防火分区、消防设施被破坏,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商铺施工装修时,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采取现场监护措施。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临时周转仓库违规采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照明,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3、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屏幕、灯箱以及舞台配套的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4、临时周转仓库可燃货物大量堆放,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5、摊位、商品摆放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6、在楼板、防火墙开设孔洞、门窗,破坏原有防火分区。7、商品、货柜、摊位的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八)游戏游艺场所 1、违规设置密室逃生类游戏游艺场所。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3、大量使用塑料、泡沫类制作的游戏道具,违规采用泡沫、海绵、塑料、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4、擅自改变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走道宽度及疏散距离;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5、内部设置的道具、装修装饰、隔断等物品遮挡排烟口、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6、场所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组织疏散能力不足。 (九)冰雪活动场所 1、制冷机房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负荷使用用电设备。2、电气线路、制冷设备未定期检测。3、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未穿阻燃管。4、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违规采用液氨作制冷剂。5、活动场所经常停留人数超过疏散人数要求。6、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十)仓储场所 1、违规使用明火照明、采暖或带入火种。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且未与储存货物保持安全距离,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产生火花等部位未安装防护罩;违规使用电暖器、电加热设备。3、擅自改变仓储场所的使用性质或提高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物品未分类、分垛、分间、分库储存,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5、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违规在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等。6、与其他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7、货柜、储存的物品遮挡消防设施。8、随意将其他场所分隔用做临时仓储使用,未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十一)展览厅 1、用电超过设计负荷,电气设备与周围可燃物距离过近,临时敷设在通道上的电气线路未采取防护措施。2、汽车展厅内设置充电桩。3、违规销售、展览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4、布展时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确需使用可燃材料的,未进行阻燃处理。5、展位、展台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6、展位、展台等遮挡、影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指示标识。7、违规在中庭、步行街等亚安全区域布展。8、展览区域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十二)汽车库 1、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2、汽车库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3、擅自改变汽车库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位。4、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卷帘,断电后不具备手动开启功能。5、减少、锁闭和封堵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人员疏散出口。6、消防设施设置位置和高度不合理,被拆除或撞损未修复。 (十三)施工现场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未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未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4、施工时破坏防火分隔、堵塞疏散通道,关停或遮挡消防设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5、施工区域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设备用房火灾风险 (一)冷库 1、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2、制冷设备24小时通电,未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制冷设备。3、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未穿阻燃管。4、冷库、冷藏室内采用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保温隔热。5、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二)配电室 1、直流屏蓄电池电压、浮充电流不正常;配电柜开关触头存在变形、变色、热蚀等不正常现象;配电柜内温度过高,高温排热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2、变压器存在异响,温控器指示不正常,超温时风机不能正常启动,电流、电压超出正常额定范围。3、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无明显标识;消防联动模块放置在强电控制柜内。4、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配电室内堆放可燃杂物;配电室内的应急照明照度不足。5、配电室值班人员不掌握火灾状况下切断非消防设备供电、确保消防设备正常供电的操作方法。6、配电室内的气体灭火系统驱动装置电磁阀保险销处于止动状态,配电室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 (三)柴油发电机房 1、柴油发电机润滑油位、过滤器、燃油量、蓄电池电位、控制箱不正常。2、机房内储油间总储存量大于1立方米,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3、储油间通气管未通向室外,未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下部未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4、发电机未定期维护保养,未落实每月至少启动一次要求。5、未采用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未保持完好。6、柴油发电机房堆放可燃杂物。 (四)锅炉房 1、燃气锅炉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不能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未设置泄压设施。2、燃油锅炉房储油间轻柴油总储存量大于1立方米,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3、未采用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未保持完好。4、锅炉房设置在综合体内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出口的两侧。 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综合体多产权、多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是否齐全,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是否建立。3、特殊消防设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按照专家意见落实针对性技术防范和加强性消防管理措施。4、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员工在职期间是否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培训。5、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明确各店铺、各业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奖惩管理办法。6、综合体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动管理机制;综合体商管部招商招租是否充分考虑综合体消防安全特殊要求,是否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准入机制。7、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场所,相互之间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合管理、火灾联动应急疏散等工作机制。8、综合体消防行政审批文书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整改落实记录是否齐全;综合体自身消防管理的各类检查、整改、奖惩记录是否齐全。9、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电工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等证件;电焊、气焊等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核对资格证明文件及有效期限。10、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核对资格证明文件,查看相关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掌握综合体主要火灾风险。现场抽查场所部位时核查其承诺履职情况。2、询问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负责人消防安全联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询问商管部负责人消防安全准入机制落实情况。现场抽查场所部位时核查其承诺管理情况。3、询问相关店铺、场所负责人是否掌握综合体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是否受到过奖惩。4、询问员工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是否掌握“四个能力”等消防安全知识。5、抽查综合体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以及店铺场所布置平面图,核对是否落实特殊消防设计要求,后续运营管理时是否擅自改变设计要求,存在违规在下沉式广场、中庭、避难走道、汽车库、步行街等区域增设商业摊位、游乐设施、展览场所、主力店等问题。6、抽查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是否如实登记隐患问题,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抽查以及综合体自查发现火灾隐患的整改记录是否“闭环”,有关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7、抽查综合体与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连通区域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火灾相互蔓延、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风险。8、实地检查时核对相关维保记录、检测报告。 二、检查火灾危险源 (一)用火用油用气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2、用火用油用气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3、检查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上墙公示;查看燃气用具及其管路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合格。4、查看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用餐区、开放式加工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加工食品。2、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吸烟、烧香、燃放冷烟花等行为。3、停止营业后厨房是否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4、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等问题。5、燃料油储罐是否独立设置并采取防火分隔、防止油品流散等措施。 (二)用电情况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电气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2、检查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上墙公示。查看电器产品及其线路、防雷防静电设施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是否存在违规出具失实、虚假记录检测报告的问题。3、查看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电工是否会根据相关仪器仪表显示情况分析判断电气故障;核对电气产品证书与产品是否一致,是否带病运行、超期使用。2、使用漏电流模拟设备测试剩余电流探测器、漏电保护装置功能是否完好。3、使用红外测温仪抽测变压器、配电柜、配电箱、电气线路、插座插排等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4、弱电井、强电井内是否存在强电与弱电线路交织问题,是否存在强弱电线路共用一个配电箱问题。5、配电箱接地措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6、穿管保护的电气线路其线路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是否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电线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等可靠连接,电气线路、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7、明敷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8、电气线路选型、断路器等保护装置是否与所带用电负荷相匹配;应急电源是否运行异常或无法实现切换,蓄电池是否超期使用、容量不足等。9、是否违规使用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10、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在综合体内停放、充电,办公区、休息区、营业区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等蓄电池充电问题。11、综合体外墙广告牌、商铺门头使用灯箱安装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老化开裂、漏雨渗水问题,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室内场所霓虹灯、装饰灯及其电气线路、控制器、变压器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三)装修装饰材料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查看相关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核查有关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查看相关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核查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现场实体抽查重点:1、顶棚、墙面、地面等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2、是否违规设置易燃可燃的仿真植物、氢气球、造型挂件,可燃材料制作的模型上是否直接悬挂、布置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3、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达标,是否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4、外墙外保温材料防护层是否脱落、破损、开裂,外保温系统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措施是否失效。 (四)施工装修作业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2、施工装修、动火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3、施工装修、动火审批记录是否如实填报审批。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部位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2、施工装修是否破坏防火分隔、堵塞疏散通道,是否关停或遮挡消防设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3、现场动火作业是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4、抽查施工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是否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是否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是否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三、检查重点场所及部位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可以对照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危险源抽查内容进行现场抽查核对。现场实体抽查重点共同部分包括询问店长、员工是否清楚本场所火灾风险、是否掌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分场所实体抽查重点分别如下: (一)超市、商铺 1、抽查是否存在通过室内楼梯连通上下相邻楼层,造成设置楼层位置不符合要求、防火分区超标等问题。2、抽查柜台、货架等部位的照明灯具是否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电气线路是否违规敷设。3、查看是否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4、核查主要疏散走道是否直通安全出口,必须通过仓库等其他场所疏散时,是否设置专用疏散走道并进行防火分隔。5、查看商品、货架的摆放是否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6、抽查是否违规将商业百货区改为其他使用功能,造成原有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改变后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7、抽查临时周转仓库是否采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照明,照明灯具是否按要求安装防护罩,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是否违规使用除湿器、烘干器、电加热茶壶、电暖器、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电熨斗等电器。 (二)餐饮场所 1、查看炉具是否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是否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2、核查排油烟罩、油烟道是否定期清洗,核实清洗记录,查看油污是否严重。3、核实厨房是否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紧急切断装置。4、核查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超过一定面积的地下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燃气。5、抽查使用电加热设施设备烹饪食品的,电气线路是否安装漏电保护装置。6、查看厨房等明火部位与其他区域防火分隔是否到位。7、查看餐厅桌椅摆放是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电影院 1、检查电影院保安巡查人员是否与综合体消防控制室、保安队伍建立通讯联络以及应急响应处置机制。2、核实电气线路、放映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重点查看电影幕布周围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查看吸声材料、电影幕布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4、核对电影院是否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中至少应按要求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与其他场所共用的疏散楼梯在夜间营业时是否满足安全疏散要求。5、查看售票厅和影厅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6、查看放映机房与影厅是否进行防火分隔,放映机房是否有人值守巡逻。7、测试是否能紧急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或声音广播。 (四)儿童活动场所 1、查看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空间或者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2、核对场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规范要求,设在高层建筑时是否按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3、查看场所内的房间、走道、墙壁、座椅是否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是否遮挡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是否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上。4、核对相关图纸,核实教学培训隔间、儿童游乐设施是否占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公共区域。5、抽查儿童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以及电气线路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蓄电池是否违规充电。 (五)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1、核对包房面积和疏散出口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位于袋形走道两端的房间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2、查看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是否设置镜面反光材料,疏散通道侧墙和顶部是否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3、核查是否在场所内违规燃放冷烟花、使用蜡烛照明;是否违规储存空气清新剂、杀虫剂、消毒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与用电设备、电热器具等是否保持安全距离。4、查看场所与其他区域是否设置防火分隔,核实共用疏散楼梯在营业时是否保证安全疏散。5、查看厅、室疏散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自发光等疏散示意图。6、现场测试放映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开机消防提示画面,是否能紧急切换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广播。 (六)游戏游艺场所 1、核查是否违规设置密室逃生类游戏游艺场所。2、核实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是否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核实游戏设备、电气线路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是否违规使用多个延长线插座串接游戏设备。3、查看是否大量使用塑料、泡沫类制作的游戏道具,是否违规采用泡沫、海绵、塑料、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4、抽查是否擅自改变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走道宽度及疏散距离;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5、抽查内部设置的道具、装饰装修、隔断等物品是否遮挡排烟口、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影响使用功能。 (七)冰雪娱乐场所 1、核查场所是否经过特殊消防设计,核对冰雪娱乐场所经常停留人数是否超过疏散人数。2、查看保温材料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是否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用房,电气线路是否直接敷设在保温材料上。3、核查是否与其他场所设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冰雪景观、冰雪娱乐设施是否遮挡出口,影响疏散。4、核查保温材料是否遮挡原有排烟设施,场所的排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核查制冷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是否违规采用液氨作为制冷剂,制冷管道外包橡塑保温材料是否为难燃材料,电气线路、管道、制冷设备穿越防火分隔是否进行封堵。 (八)展览厅 1、核实场所用电是否超负荷,电气设备与周围可燃物距离是否过近,临时铺设在通道上的电气线路是否采取防护措施。2、检查是否违规展示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3、核查布展、搭建的材料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4、查看展位、展品是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是否遮挡、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5、观察展厅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是否清晰可见并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核实是否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九)仓库、冷库 1、查看冷库、冷藏室保温材料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是否穿越或直接敷设在保温材料上,穿越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是否相对集中敷设并采取可靠的保温密闭处理措施。2、检查仓库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查看灯具是否为高温照明灯具,是否安装防护罩。3、核对仓库是否超过规定储量,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是否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4、查看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是否拉闸断电。5、查看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是否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 (十)重要设备用房 1、查看机房内是否存放易燃可燃物品,机房内是否设置严禁烟火标志。2、查看配电柜开关触头接触及电容器、熔断器是否存在短路、过载、熔断等故障现象;配电柜内是否存在温度异常情况;变压器是否存在异响,温控器指示是否正常,超温时风机是否能正常启动,电流、电压是否超出正常额定范围。3、核对发电机润滑油位、过滤器、燃油量、蓄电池电位、控制箱是否正常;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轻柴油总储存量是否超出1立方米。4、核对燃气锅炉房内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现场测试是否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部是否设置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已安装的是否存在故障。5、查看机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否在穿越房间隔墙和楼板处设置防火阀;各类管线、电缆桥架是否在穿越房间隔墙和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6、检查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是否被破坏,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十一)中庭及室内步行街 1、查看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等部位及自动扶梯下方是否违规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是否堆放可燃物。2、查看步行街原设计主力店位置,非主力店商铺面积是否超过300平方米、是否违规改为主力店。3、现场测试与中庭相连通的防火门、窗是否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查看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的防火隔墙是否破坏。4、步行街顶棚及端部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是否符合要求。5、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是否被破坏;用于保护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保持完好有效。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 (十二)屋顶及室外 1、屋顶是否违规搭建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仓库、人员宿舍、商业场所等临时建筑,是否堆放大量可燃物。2、查看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外保温材料及装饰层内部敷设或穿越的电气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是否在其周边采用不燃隔热材料保护。3、抽查建筑外墙的广告LED屏、霓虹灯箱,灯具及电气线路是否出现老化现象,接头是否松动。4、核查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占道经营、违规停车、违规搭建等问题,是否划线、标识。5、查看救援窗口是否按要求设置,并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窗口、阳台等部位是否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 (十三)汽车库 1、查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2、抽查汽车库内是否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3、检查是否擅自改变汽车库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位。4、核查汽车出入口电动卷帘断电后是否具备手动开启功能。5、抽查汽车库安全出口数量和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消防设施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为现场抽查核对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核对是否存在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的问题。现场实体抽查重点分别如下: (一)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2、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灭火救援等资料是否完整。3、消防控制室是否与商户实现双向互联互通,建立通讯联络;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各消防控制室是否实现有效联系。4、现场模拟火警,测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掌握“119”报警要求,是否熟悉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是否熟练使用应急广播通知人员疏散。5、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备用电源是否切换正常。6、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历史记录,根据记录火警、故障等信息,核实值班记录填写的准确性、及时性,核实单位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7、查看是否擅自停用防火门监控装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值班人员是否掌握相关装置设备的使用操作方法。 (二)安全疏散设施 1、抽查日常检查巡查记录,查看是否按照要求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落实整改措施。2、抽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无被占用、堵塞、封闭等现象,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抽查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消防设施、器材有无被损坏、屏蔽等现象。3、抽查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时,使用照度计测量照度值是否满足要求;通过“试验”按钮,测试转换功能以及转换时间是否满足要求。4、测试应急照明集中供电电源应急启动、持续供电功能是否满足要求,测试集中控制器自检、显示和控制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三)防火分隔设施 1、查阅建筑竣工图纸,比对实际情况,抽查是否存在防火分区、防火隔墙等不一致的情况。2、询问综合体业态变更情况,电影、餐饮、娱乐、儿童游艺等业态布置情况,抽查防火分隔是否满足要求。3、抽查测试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是否完整,信号反馈是否正常。4、综合体内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是否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变形缝、伸缩缝内部封堵是否到位。 (四)消防供水设施 1、核对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液位计水位是否符合要求。2、查看消防水泵电气控制柜是否通电并处于自动状态;末端双电源配电柜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系统供水管路上阀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现场手动、远程启动和机械启动消火栓泵、喷淋泵、水炮泵,查看能否正常工作、反馈信号,主备用泵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泵房与消防控制室之间消防电话功能是否正常。4、测试湿式报警阀组,核查压力开关是否动作,相应喷淋泵组是否启动,水力警铃是否动作,管网压力是否满足要求。5、抽查室内消火栓是否醒目无遮挡,器材完好有效;室外消火栓是否存在被埋压、圈占、锈蚀现象,开启扳手等配件是否齐全。6、查看水泵接合器是否有明显标识,是否标明供水区域,相关组件是否有缺损、锈蚀、堵塞等现象,连接室内水灭火系统的供水管网上所有控制阀是否处于完全开启状态。 (五)消防供电设施 1、检查发电机仪表、指示灯是否完好有效,启动电瓶及充电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查看发电机储油箱油位计油位高度,储油量是否满足要求。3、核对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强制应急启动装置、操作开关、按钮是否灵活,标识是否清晰、完整。4、核对消防配电柜是否有醒目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是否灵活可靠,双电源切换装置是否处于“自动”切换模式。5、测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切换时,声光提示信号是否正常,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换;询问相关值班人员是否掌握火灾状态下的消防供电要求。6、启动应急发电机组,核查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并达到额定输出功率;使用红外测温仪测量柜体、线路等,检测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 (六)消防联动控制 1、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定期进行联动测试。2、测试联动控制系统时,使用消火栓测压装置测试栓口的静压和出水动压;使用声级计测试铃声强级;使用感烟、感温探测器试验器,测试感烟探测器和感温探测器的反馈信号;使用风速计测量排烟口进风速度和送风口出风速度;使用微压计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余压值。3、测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报警阀组的末端试验装置,查看报警阀组的联动启泵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是否收到压力开关报警信号、喷淋泵组启动反馈信号等。4、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手动以及联动控制功能,触发启动信号后,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启动。5、测试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以及送风机、排烟机是否能手动、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及联动信号是否正常。6、测试排烟设施的手动、自动开启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开启面积以及信号反馈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7、查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监视系统是否正常,测试回转机构的启动以及停止是否灵活,射流装置电磁阀的联动启动、关闭功能是否正常。8、测试气体灭火系统的延时功能、联动控制功能、选择驱动功能是否正常,相关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动作。 五、检查应急处置能力 (一)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1、查看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设置是否合理,人员、器材装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通信联络机制,通讯工具配备是否齐全。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张贴上墙,是否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3、查看队员是否熟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是否能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是否开展日常训练和消防演练。4、核查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是否纳入消防救援统一调度指挥体系。 (二)技术处置队 1、查看组织架构、人员编配、应急处置程序是否明确。2、查看队员是否按照技术分工进行分组,掌握技术处置要求。3、核查能否在火灾发生后,迅速出动,在消防、暖通、电气、电梯、燃气设施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协助灭火救援行动。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演练 1、查看综合体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是否制定,是否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是否明确火警处置、应急疏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是否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2、查看灭火和应急疏散分预案和专项预案是否制定,是否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志愿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是否能够快速响应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3、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是否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四)现场拉动测试 1、利用消防车连接水泵接合器,测试能否向相应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送水加压。2、利用消防救援车辆测试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畅通、是否满足要求,消防救援窗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3、现场测试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相互之间通讯联络是否畅通,是否能联动响应,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4、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测试综合体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技术处置队以及各楼层区域义务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是否能快速响应,是否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络机制,是否满足“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要求,联勤联动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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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282号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21年1月28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21年2月9日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第五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按照规定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消防公益活动,以及对消防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的慰问。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采取政府投资、委托运营等方式,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开展全时段、可视化的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业管理、信用监管、保险服务等方面充分利用消防大数据成果。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二)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四)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等原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岗位履职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场所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持证上岗。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聘请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参与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粮食储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相关物流、寄递、仓储场所经营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培训;按照规定配备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在临近轨道站点、隧道出入口并且缺乏水源的区域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取水码头,满足灭火救援用水需要;根据需要组建轨道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负责轨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公路隧道的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落实公路隧道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一)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二)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三)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承租人发现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时消除。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省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大型连锁企业驻粤总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连锁经营单位和直营门店的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和系统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工作,督促、指导连锁经营单位和直营门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六条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农家乐(民宿)、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居民住宅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鼓励在上述场所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喷淋装置。第十七条鼓励大型住宅区、公共建筑群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并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将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治技术支持和整治验收服务、智慧消防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以及经费保障的部门或者机构职责分工,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第二十条拆除、迁移、关闭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规划,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维护管理责任,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关于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数据录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广告牌、灯箱开展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发现服务区域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且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紧急疏散。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在物业费中列明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住宅小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供电等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保修期满后,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维修或者更新、改造。未及时实施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致使共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人承担,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和利用居民住宅开展旅馆业经营的场所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办理租赁登记,不予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生校外托管、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其消防安全要求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开关插座、电线电缆、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等产品列入重点产品质量监管目录。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用电安全检查和用电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有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和处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违反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回收、报废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依法予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第三十条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第三十一条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廊防火分隔的检查,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置并定期检测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第三十二条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保养,并建立台账。第三十三条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园林绿化、设置景观设施等方式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有违法在道路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按照消防技术要求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新建建筑物,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部位,并能直通室外。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控制设施设备操作,熟悉消防控制室值班应急程序,并依法履行相关设施设备管理岗位职责。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对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场所的专项治理,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和有关行业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按照规定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对不按照规定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依法将消防执法职能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地区,相关消防违法行为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查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具有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三十九条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第四十条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制度、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标准,共同推进消防信用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四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消防执法行为,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或者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法处罚。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发现火灾未立即报警或者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紧急疏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有违法在道路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老旧建筑,是指建成于2000年以前的既有建筑。(二)小型场所,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小档口;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小作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咖啡馆和其他具有卡拉OK功能的小娱乐场所;2.其他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与建筑其他部位分隔,设有独立安全出口并具有生产、经营、储存功能的场所。(三)“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四)村级工业园,是指分布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土地和使用权为村集体的国有土地上,现状或者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工业连片区块。(五)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六)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03-16
44473
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a.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b.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c.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d.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e.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f.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生产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a.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b.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c.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d.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e.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f.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a.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b.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c.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d.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e.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f.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g.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到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订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管复查后,报生产部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管终审批准。特殊动火由生产部复查后,报总裁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b.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c.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a.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以下同)。 b.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a.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b.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c.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d.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e.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2020-03-06
58126
13种消防违法行为将会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不注重消防安全的管理与检查,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的一个常态,没事的时候,大家你好我也好,但是真的发生火情的时候,那就不是罚款可以解决的问题了,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明确13类的消防违法行为,会直接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谎报火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七)、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透过这13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不管是企业及个人,只要影响到防火与救火,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发生大事,那肯定就是要受到刑罚了。
2019-10-24
70721
消防及相关行业,持证上岗法律法规依据
一、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消防规范性文件(一)2016年12月,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消防设施操作员、注册消防工程师均被列入准入类职业资格;消防员属于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二)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指出: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三)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第(三)款是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还应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三、地方消防法规对建(构)筑物消防员持证上岗的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队队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第六十七条规定,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录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制度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第四十八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工种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还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五十二条规定:聘用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消防工程施工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第二十九条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者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列入国家发布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或者国家消防职业标准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方可上岗。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灭火器材维修和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质资格证书。《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消防特种工作的下列人员,应当经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一)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的执业人员;(二)自动消防系统监管、操作、维护人员;(三)专职消防队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特种工作。聘请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特种工作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四、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持证上岗的规定(一)《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2010年颁布的国家标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已经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巡查、检测、维修、保养人员应当持有的证书形式、内容作了明确限定(见下表)(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按照GB25201的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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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应该上墙的消防控制室制度,您见到过几个?
one—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报警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三、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一名为值机人,负责值机,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另一名为传达人,负责值班时对火灾报警部位的核实和拨打火警电话、启动应急预案等紧急情况的处置。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发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并将原件或复印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各项记录工作,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报警设备检查,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等各项登记、记录工作。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九、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十、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可直接拨打119报警的固定电话、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十一、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十二、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十三、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保证消防系统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运转及其设备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十四、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two—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巡查制度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进行两小时防火巡查制度。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二、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立即上报,反馈中控室,可按下就近的消防报警按钮报警并及时扑救。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四、巡查人员遇有可疑人可疑事要及时发现、询问、制止、上报,保证合法人的权益,保持酒店的有序经营环境。检查消防通道内有无杂物,门窗是否完好。安防执勤时注意自我保护。五、巡查人员禁止利用工作时间闲谈或办私事,不得擅自进入独立经营管理的区域,工作需要,应两人以上经上级、区域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并配合负责人的工作。六、巡查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执勤期间按相关要求规定完成本职工作,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处理的请示上级领导,详细记录现场的事态发展情况,并上报。three—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本岗位,做好交接准备。二、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检查仪容仪表,精神面貌良好。三、检查岗位的设备运行是否良好和交接巡视检查、执机注意事项。四、当班人员必须在记录本上填写好设备运行、巡检等情况,并要求字迹清楚,记录齐全。五、将消防应急工具,相关资料如数按规定摆放整齐。六、做好中控室卫生清理工作,保证机器、地面、墙面洁净。七、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岗,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八、交接班各项内容经确认后必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名和时间,以示确认和负责。九、如遇到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接班者协助交班者对事件进行处理,待事件处理告一段落,经交上级领导批准,再进行交接班。十、接班人酒醉、情绪不稳、意识不清、不得交接班,应上报请示处理办法。十一、交班者要按本制度进行交班,如未按规定办,接班者可以提出意见,要求交班人员立即补办,否则可以不接班,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十二、消防中控室双人执机,不得单人交接班,不得电话信誉交接,应有文字体现。fore—火灾接警处警程序一、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利用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拨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报告内容包括火警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蔓延方向等;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置: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进行工作分工。一名为值机人,负责值机,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另一名为传达人,负责值班时对火灾报警部位的核实和拨打火警电话、启动应急预案等紧急情况的处置。2、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头脑冷静,保持镇定,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工作。3、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迅速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报警控制器不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在报警地址编码对照表中进行核实。4、迅速通过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携带通信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点确认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控制室内做好处置火警的准备。5、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一)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通过报警按钮、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反馈确认火灾信息,同时组织本楼层或防火分区工作人员和员工,按分工及时引导本楼层顾客、消费者疏散,并实施扑救初起火灾;(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接到反馈的火灾确认信息时,值机人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传达人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座落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三)传达人在报警后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利用火灾事故广播发出火灾处置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开展疏散和自救工作,告知顾客、消费者不要惊慌,在工作人员和员工的引导下有序地疏散、撤离火灾现场(卡拉OK场所应启动声像报警系统),并用通讯工具向单位值班领导报告;(四)值机人要监视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做好记录。(五)火警处置完毕后,恢复各种消防设施至正常运行状态。三、消防控制室火警误报处理程序:(一)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在现场核实为火警误报时,应及时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反馈误报的有关信息,并排除现场干扰因素;(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反馈的火灾误报信息时,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复位,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及时将系统误报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四、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值班人员确认火灾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有线无线对讲系统、警铃、广播等方式,发出火灾信号,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队报警;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涉及的人员,立即按照预案分工,迅速展开灭火和疏散救援。六、发出火灾信号后,单位应当于2分钟内全面投入灭火救援工作,并及时采取如下措施: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4、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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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设置“多合一”场所“多合一”场所(本标准的“多合一”场所是指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违规设置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内的,必须将住宿场所搬离。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1.场所临时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2.场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3.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三、防火分隔不到位1.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应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2.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防火墙开设门窗洞口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状,住宿部分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四、疏散通道不畅通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分别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必须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2.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4.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5.场所的外窗或阳台设有金属栅栏的,必须拆除或设置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装置。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1.居住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及时搬离。其他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在明显部位设置禁烟禁火等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业人员管理。2.企业生产车间等场所内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严禁进楼入户。2.员工宿舍等有人员居住的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搬离,严禁“人车同屋”。3.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4.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5.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3.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4.单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1.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2.单位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3.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4.用电线路、设备未落实管理和检查制度,未定期检查、检测的,必须落实日常管理和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用电线路和设备完好有效,与周边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5.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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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1.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未采用不燃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2.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建筑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3.现有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4.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三、防火分隔不到位1.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仓库内的,必须将员工宿舍搬离。2.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四、疏散通道不畅通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厂房在生产期间,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2.楼梯间内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须立即清理。3.厂房、员工宿舍在门窗上设有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4.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1.厂房、库房内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在明显部位设置禁烟禁火等警示标志,安排专业人员管理,并严格操作使用规程。2.厂房、库房内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3.未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的,必须按操作规程定时清理,落实防尘、降尘、防爆、防静电措施。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严禁进楼。2.员工宿舍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立即搬离,严禁“人车同屋”。3.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4.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5.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加强区域联防和联勤联动,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4.单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1.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2.单位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在生产期间必须每二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3.员工宿舍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置炉灶的,必须由专业电工拉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必须将大功率电器、炉灶等搬离。4.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禁止在工作时间进行动火施工。5.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员工疏散。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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