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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消防人才的摇篮

专注消防培训17年,消防培训行业领跑者。
清大东方服务号
    集团简介 Group profile
           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始建于2006年,是一家连锁型集团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消防教育培训业务涵盖: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消防员培训、消防专业学历教育。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100多所培训学校,向社会输送了大量消防行业精英人才。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优质的教学质量,在消防行业内影响力与日俱增,被誉为消防培训的专家和消防人才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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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文化 corporate culture
    使命
    捍卫消防公共安全
    宗旨
    为消防公共安全服务
    愿景
    有消防安全需求的地方,就有清大东方
    使命 捍卫消防公共安全 理解 忠诚、责任、敬业、创新
    校训 自强不息、厚德载物 宗旨 为消防公共安全服务
    培训项目
    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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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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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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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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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专业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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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中心
    网课由清大东方庞大的专家团队共同研发,由国家新版标准、新版教材参编专家精心录制,讲课内容深入浅出、精准度高。
    专家精讲
    系统识别学员已知已会后判断出学员不知不会的知识点、考点,为学员通过科学的智能学习方式提供条件。
    智能测试
    系统针对学员不知不会的考点,对学员进行差异化、一对一的教学服务,让学员省时、省力、省钱通过考试,快捷持证。
    智能学习
    系统内置精准题库采用与国考相近方式对学员知识掌握进行评价(学员熟悉与国考系统高度一致的理论实景考场、参加结业证考试须登录官网进行)。
    押题模考
    清大东方精心研发了消防管理实用型课程体系,可供会员终身免费学习,持续提升消防技能,为您铺平升职加薪之路,同时也促进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升职加薪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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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大东方总校委派两名高级讲师赴青岛校开展教学调研及师资培训工作
    随着消防培训行业的发展与变革,消防领域对实操技能要求的日益提高,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将原有的线上加线下模式改为纯线下模式。近日,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变化,集团特派冯殿明和刘建华两位高级讲师前往青岛校进行调研与指导。两位高级讲师与青岛校部分考试学员交流座谈,详细了解了关于鉴定站考试的最新相关信息。  冯殿明和刘建华两位高级讲师作为培训导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的消防知识,能够为老师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青岛校借集团两位高级讲师调研新考试模式之机,学校创新开展教学能力提升专项行动,通过师资培训、实战授课、专家点评、学员参与等多元化形式,实现教学模式优化与教师队伍建设的双重突破。此次活动提升了青岛校8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师的教学水平以及实操能力,为新考试模式做好了充分准备。此外,学校还特意邀请了即将参加实操考试的维保学员参与培训,以便他们提前了解新考试模式,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本次培训活动涵盖了消防理论知识、实操技能演练、教学方法探讨等多个方面。在培训过程中,集团两位高级讲师通过生动的案例讲解、示范操作以及互动交流等方式,向老师们传授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操技巧。同时,他们还针对新考试模式的特点和难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帮助老师们更好地把握考试要点和评分标准。 在实操技能演练环节,老师们分组进行了模拟授课,通过实际的授课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集团两位高级讲师对每位老师的操作进行了细致点评,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这种实战化的培训方式不仅提高了老师们的实操能力,也加深了青岛校老师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让青岛校老师对新考试模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助力了青岛校老师们快速成长。  青岛校邀请即将参加实操考试的维保学员参与培训活动,不仅让他们提前了解了新考试模式,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与两位高级讲师和青岛校老师面对面交流学习的机会,有助于提升他们的考试通过率。 本次集团调研以及师资培训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为青岛消防培训学校的教学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即将到来的新考试模式做好了充分准备。未来,学校将继续秉承“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教学理念,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实操能力,为培养更多优秀的消防人才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5-02-27
    268
    2025年3月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开班通知
    本校2025年3月将开设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一、培训时间初级开班日期:3月12日至3月14日,共3天;中级(监控操作方向)开班日期:3月17日至3月21日,共5天;上课时间8:30-12:00,14:00-17:00;维保班次详询招生老师。二、培训对象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学历要求:高中同等学历及以上。报考其他要求:考生须提供承诺书(有模版)。三、收费标准初级培训费2200元/人;中级监控培训费普通班2600元/人,精英班3000元/人;中级维保培训费3800元/人。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四、培训报名须知1、报名资料: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微信绑定的唯一手机号)用于开通理论答题。2、培训开始后学员不得申请培训费退费。五、考试报名资料考试报名网址: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一体化业务系统官方首页https://xfhyjd.119.gov.cn。首次报名考生需先注册账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预约考试。报考需提前准备以下材料:1、二寸近期彩色登记照电子版。源照片须为二寸彩色标准证件照,JPG或PNG格式,文件大于30K,大于300*420像素,严禁将照片放大后使用。2、身份证原件扫描件。3、高中同等或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若毕业证遗失的,高中/中专/职高学历需提供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学信网认证。4、承诺书(有模版,详询招生老师)。六、学校账号单位全称:宜昌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开户行:建行宜昌伍临路支行账号:42250100670109888888七、联系方式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1号(鑫鼎汽配机电城大门口C1栋4楼),金都批发市场对面。招生电话:熊校长18008609119  招生办0717-6499119。       宜昌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2025年2月27日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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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考战报 I 授教固有方,桃李满天下
    1月国考战报消防设施操作员 初级监控理论通过率100.00%实操通过率100.00%中级监控理论通过率96.50%实操通过率92.60%中级维保理论通过率89.00%实操通过率87.30% 2“谢谢老师们不厌其烦的讲解”“还是我们学校教的好又负责任”一封封喜报,都是学员和学校共同努力的结果!  3  竭尽全力才知道自己有多么出色愿2025年2月考试的学员们 个个双科通关! 
    2025-02-13
    1792
    3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24-01-16
    27091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要求养老机构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7日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第五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六条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一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3-12-07
    28641
    重磅!《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正式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以公告: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公共娱乐场所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3.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4.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拣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2.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观光隧道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3.地下观光隧道。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1.固定资产价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3.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4.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5.房间数100间以上的公寓。 根据规定,符合本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申报途径:1.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2.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特此公告。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3年11月30日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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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5年4月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根据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作部署,结合辽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现将2025年4月鉴定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鉴定人数本月共计划鉴定3000人,其中,初级消防设施操作监控方向500人,中级消防设施操作监控方向2000人,中级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方向500人。二、鉴定对象符合《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职业方向)报名条件的人员。三、鉴定费用本批次考生不收取鉴定费用。注:收到缴费短信为系统固定流程,考生无需进行缴费操作。四、时间安排1、补考报名:3月1日至3日2、缴费(固定流程):3月4日至5日3、考务编排:3月6日至9日4、预选时间(收到预选时间短信后):3月10日至12日5、准考证生成:3月15日前6、鉴定时间:2025年4月份考生务必于2025年3月末之前打印准考证,部分考生可能因预选场次人员超额随机安排至其他时间,具体鉴定日期以准考证显示为准。五、鉴定方式理论和技能交叉半天考完,考生需按照准考证上的理论考试时间提前30分钟到鉴定站候考,考生科目先后顺序由考务人员现场安排;理论考试开考1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本次理论、实操考试视为弃考。六、应试须知1.考生须同时持准考证、身份证入场,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复习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不得入场,准考证应清晰打印,确保文件中二维码清晰可扫描;2.考生须熟记报名注册用户名及密码,理论、线上实操机考前需要登录考生个人账户方能开始考试,进入考场后不允许出考场询问密码,开考10分钟后,仍不能登录系统开始考试的,理论及线上实操按缺考处理,考生在考试期间,如因账号被他人登录导致考试下线中断的,按照违规作弊处理;3.因意外情况需要延期考试的,考生需在准考时间三天前报鉴定站审核,在本批次(当月)内调整时间;4.为保护广大考生的权益,避免鉴定资源的浪费,对纳入鉴定批次但缺考的考生限制其重复报名时间,期限为三个月(时间从鉴定批次结束的次月月初起算)。如需放弃参考请及时取消预约报名,因故无法按时参考的考生可提前联系鉴定站调整参考时间。七、地址及联系方式辽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277号联系电话:024-86608893、83990671(工作日8:30-11:30,14:00-16:30)。电子邮箱:lnxfjdzx@163.com辽宁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官方网站:http://www.lnsxfhyzyjnjdz.com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5年2月27日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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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关于续增2025年3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鉴定考试名额的公告
     因本站2025年3月批次实际报名成功人数未达到计划人数,拟进行名额续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续增人数     本批次拟续增1860人。     浙江鉴定站:初级80人,中级消防设施监控操作方向180人,中级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方向100人;     宁波分站:初级150人,中级消防设施监控操作方向400人;     温州分站:初级100人,中级消防设施监控操作方向300人;     金华分站:初级150人,中级消防设施监控操作方向400人。     二、续增流程     (一)系统将根据考生排名次序优先对预审核通过的考生发送报名成功短信提示,提醒考生报名成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     (二)缴费流程     1、鉴定费收费标准。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鉴定费收费标准,鉴定费为215元/人(理论35元/人、技能180元/人)。     2、缴费时间及方式。在缴费通知短信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在线缴费。缴费方式详见附件。     三、考试时间     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初级、中级考试均一天内结束。     ★特别注意:续增考生的考试时间将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请考生务必于考前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并打印准考证,确定最终的考试地点及时间。因涉及到工作日夜间和周末鉴定,请各位考生提前安排行程,以免错过考试。     四、鉴定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初、中级考生全部采用线上机考。     技能实操考试:方式一,线上虚拟仿真考核;方式二,线下常规考核。实际考核方式以准考证为准。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任一关键技能点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直接判定为0分。     五、其他说明报名资料提交、审核及相关考试要求请详细查看《浙江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5年3月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https://xfhyjd.119.gov.cn/#/detail/tzgg/2533)。     六、鉴定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浙江鉴定站     浙江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育贤东路1188号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北门(车辆及无关人员无法进入营区)     (二)宁波分站     浙江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宁波分站)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1642号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旁宁波消防鉴定站(车辆及无关人员无法进入营区)     (三)温州分站     浙江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站(温州分站)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枫林镇汤岙村温州市消防支队培训基地(车辆及无关人员无法进入营区)     (四)金华分站     浙江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站(金华分站)     地址: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站(金华分站)(车辆及无关人员无法进入营区)     联系人:陈老师、徐老师、文老师     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0575-85251199     咨询及投诉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附件:鉴定费缴费方式 浙江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5年2月13日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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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增福建三明鉴定站接受网上报名的公告
    根据评估,福建三明鉴定站达到建设标准,具备开展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条件。相关报名端口将于2025年2月5日8时开放,已在福建鉴定站报名的考生可通过省内鉴定站点自主选择功能,选择三明鉴定站进行报名,省外站点报名的考生需取消当前预约,重新选择鉴定站进行报名。2025年2月8日至18日为三明鉴定站报名考生资料审核和考务编排时间,请报名考生留意短信通知,做好2025年3月参加鉴定考核的准备。鉴定内容、收费标准等具体相关事项以当地鉴定站公告为准。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25年1月27日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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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员手账 | 消防工作性质和任务必考知识点汇总
    1.消防是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的统称。 2.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 3.我国消防工作是一项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专业队伍与社会各方面协同、群防群治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开展应急救援的公共消防安全的专门性工作。 4.开展消防工作的目的有4个:(1)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2)加强应急救援工作(3)保护人身、财产安全(4)维护公共安全 5.消防工作特点有4个:社会性、行政性、经常性、技术性。 6.消防工作任务有2个:(1)做好火灾预防工作(2)做好灭火及综合性救援工作 7、各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1)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3)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4)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6)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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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员手账 | 基础知识之职业道德必考知识点汇总
    1.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任务有4项:(1)筑牢理想信念之基。(2)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传承中华传统美德。(4)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2.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有4个着力点:要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作为着力点。3.职业道德是道德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从事一定职业劳动的人们,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以其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来维系的,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4.职业道德有7个特征:(1)职业性;(2)普遍性;(3)自律性;(4)他律性;(5)行业性和多样性;(6)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7)实践性。5.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职业行为准则。6.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有5个: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7.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既是增强职业责任感的要求,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8.一个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人,在三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使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在必要的时候牺牲个人利益。9.职业责任有3个特点:差异性、独立性和强制性。10.职业纪律是指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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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员手账 | 消防设备末端配电装置的保养
    1.切断设备电源 2.外壳外观的保养检查末端配电装置柜体安装是否稳固,外观是否完好。外壳上如有灰尘、污渍,应用潮湿软布清理干净;用小毛刷将机柜(壳)内设备空隙和线材上的灰尘和杂质清扫出来,然后用吸尘器清理干净;如果发现机柜上有水,应用干软布擦拭干净,保证机柜(壳)干燥才能通电。 3.接线的保养检查接线端子,有松动时应用旋具紧固,确保连接紧密。检查线路接头处有无氧化或锈蚀痕迹,若有则应采取防潮、防锈措施,如镀锡和涂抹凡士林等。发现螺栓及垫片有生锈现象应更换,确保接头连接紧密。 4.切换功能测试切换双电源转换开关和分合断路器,检查其动作是否灵活,分合是否可靠。接点、触头表面应清洁、无氧化层、接触紧密。如触头接触不良,必要时可稍微修锉触头表面;如触头严重烧蚀(触头点磨损至原厚度的1/3),应更换触头。切换动作应到位,无卡阻现象,开关的指示位置与实际位置一致。 5.复位操作保养完毕,将主备电源断路器闭合,锁闭配电装置柜门,使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6.填写记录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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